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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投資移民計劃,是讓投資者來港居留。投資者可投資於獲許的資產類別。

資格準則

● 來港時已年滿18歲。

● 提出申請前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 申請前的六個月內,或申請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

●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投資移民計劃的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來港居留。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

適合香港投資移民計劃的人士

● 外國國民(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 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 台灣居民。

投資者可投資於下列一種或多種金融資產

● 房地產 房地產暫停列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 金融資產

-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債券—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構或團體;或上文(A)項所指的公司。

- 存款證 —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准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後。這類票據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 後償債項—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條例》附表3第3(k)和3(m)段發行,並以港元為單位的後償債項。

-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入境處將於網頁公布並定時更新本計劃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名單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