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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代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东广和(成都)王文建律师最近代理一涉嫌上千万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对于此类经济犯罪,作为一般人来说可能陌生,但是对于企业来讲,其无时不刻都会与增值税打交道,常常使用或者接受增值税发票。目前在各个地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逐步开展以来,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也愈发频繁,有关增值税的刑事犯罪也呈逐步上升的趋势。
现就对此犯罪做简单分析:
一、犯罪主体——任何人或企业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为所有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有人错误地认为只有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才可能构成本犯罪,此说法错误,即使是不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如果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主观要件——过失不构成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应当以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过失不构成本罪。若作为企业的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领导的指示虚开增值税发票,则该员工不会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会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犯罪,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主观目的——如果是故意为之,不盈利也构成犯罪
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并不以是否具有盈利目的为前提,例如公司企业或个人碍于情面向合作伙伴虚开增值税发票,仍可以构成本犯罪。
四、“虚开”是指哪些行为?
根据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即可以认定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解释。在实践中,“虚开”往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开票方在没有经营任何业务或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他人谋取利益;
2. 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
3. 开票方在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需要,促进了自身业务;
4. 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犯罪定罪量刑——量刑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死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结合《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归纳为如下:
1、虚开增值税数额为1万至10万或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为5000至5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万至20万。
2、虚开增值税数额为10万至50万或使国家��款被骗数额为5万至30万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至50万。
3、虚开增值税数额为50万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为3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至50万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