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票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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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联络感情、宣传推广企业、拓展市场等经营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赠送礼品、招待用餐、招待娱乐等交际应酬性支出,那么,这类将货物、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所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
答:流转税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即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1.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该产品同期销售价计算确定)
2.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的会计处理,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餐饮企业、高尔夫球场、KTV等在本单位以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招待客户、运输企业在交际应酬中使用用本单位运营车辆等类似行为,就是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因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不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列举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