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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la Lumpur, Malaysia
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纳税人有重大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
分析:
这种情况,该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立案侦查,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应当指出的是,“罚金”是刑事处罚范畴,此处还涉及到“罚款可折抵罚金”原则,这是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相对应的一项原则,是针对“罚款”和“罚金”可能同时依法存在的情形下,为避免不同的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经济打击(即“重复经济制裁”)而设立的一项法定原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打击涉税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得以全面追究,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税务行政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是维护税收正常秩序,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体现出行政处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之中。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具体税务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除了要牢固掌握各类税收法律、法规,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外,还要学好《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有关原则,在税收工作中运用好,减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全面做好税收工作。